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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东园笔录初编 11.仪征盗案

作者:匿名 分类: 更新时间: 来源:本站原创

屠琴坞尝语人曰:“善恶之报,如影随形,然有时出人拟议之外,而亦未始不在人意计之中。记得庚午冬月,仪征任内,有湖广回空粮船夜出瓜州大江,三更人仪征境被盗。余连夜赴舟踏勘,即就本船水手究出端倪,旋将水手可疑者三人带回署中鞫讯,遂得首从主名八人,盖即本船水手通同勾引也。仪邑捕役懈弛已久,余到任后捐赀日募健儿数十辈,遇有要案,重赏缉捕,无不立破。至是,乃选自募者八人,而以一家丁、一捕役领之,不分畛域,凡粮船所过,西至芜湖、太平,南至苏、松、杭州,迄无所获。复折而北,始于邳州、宿迁、沛县、济宁先后获四人,又于直隶武清获二人,其一赴水逸去,其一甫被缚而各粮船水手围拥数百人,力将夺犯。适漕帅许秋崖先生至,停舆查询,命中军协拿,众始散,于是招解到省。苏臬发首府督同首县覆审,长洲某公忽欲改盗为窃,窜易供词,具禀臬司。详巡抚飞札调余晋省会审,盖案情甚重,若误入数人,死罪未决则黑龙江之行已不可免。家人咸咎余办事太拙,本来有级可抵,虽不获盗亦无碍,今以两年之久,往返数千里重赏踩缉,赔累至二千余金,案虽破,反致获咎,柰何? 余笑曰:‘人人能似余拙,天下可无患盗矣。若顾虑后患,吝惜捕费,谁为国家任事者?’遂赴省会审。相持至一月未决,同官有为余二人调停者,谓将案情改作起意行窃,临时行强,则余与长州皆无处分。盖起意行窃则长洲翻供为有因,已可出数人于死罪矣。余次日即以此情面陈于大府,且自认原办情节太过,大府遂命余且回任。家人复咎余案情既无可疑,奈何不力争而迁就乎?余笑曰:‘曩盗犯到案即伏,以盗定案,是盗死于法。今有人必欲活之而以避处分,故必致之死,是不死于法而死于心矣。死于法,公也,死于心,私也。书日:“罪疑惟轻。” 今余不疑于案而疑于余心之介于公私也,故从轻。’后月余,省中信来,知臬司过堂,盗仍吐实,臬司大惊,复照原招定案。”盖巨盗恶贯已盈,不能幸逃国法,过堂时供出实情,有若或使之者,此可见稔恶者虽已出死入生而仍不能幸免也。 然“死于法”、“死于心”二语,窃愿刑名家详味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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