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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东园笔录续编 7.匿情枉法

作者:匿名 分类: 更新时间: 来源:本站原创

林于川先生又云:“平湖某翁者,老而鳏,一子充驿卒。妇有姿色,门列酒舍,聚无赖子赌。有贵人俊仆,数过其舍,翁悦之,遂以妇饵,有日矣。仆欲长据其妇,与翁谋杀其子。适子从驿晚归,促之行不可,因坚留之,妇不敢泄。仆已贿里中酒徒,具凶械匿于家。至夜,翁挟肴酒与子饮,且酣,匿者从背后奋大椎击之,跃起丈余,脑裂,血淋漓不死。妇惶恐,早匿楼上,翁乃以绳系颈,命妇勒之。妇不可,因挥绳楼亡,劫妇引之,自以两手勒死。先是,无赖中有某甲,日夜从翁舍赌忘归,其家束之严,昏夜不得出。翁诘知其故,曰:“岂有男儿而受制妇女哉?”乃诱卖其妇。甲既得金,遂纵赌无忌,金随尽。甲既失妇,又亡金,乃大衔翁,早知翁与仆情,是日见往来耳语状,疑之。伺夜潜从窗隙窥之,自其始饮以及行凶之形,历历在目也。晨起,即扬于众,且首官。贵人密以札与令,寝其事,众怒哄然,因敛钱付甲,驰杭城鸣锣沿街卖新闻,为官所执。问得其实,悉置之法,而令亦以匿情枉法论死。盖令事发时,贵人亲诣令,诱怀其札,故令欲分其罪而无从也。夫某翁之穷凶极恶不足论,奈何居民上者徒慑于贵人之势而纵滔天之恶以殃及其身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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